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资[2008]1号
实验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各单位、各部门:
为有效防范实验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及时、合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实验室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实验室突发性灾害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工作、学习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实验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实验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以预防实验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统一领导的处置实验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实验室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活动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人员健康、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经济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包括化学危险品、危险废弃物、电磁辐射、放射线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三、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二级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机构。
校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专门应对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机构,由分管校长任总指挥,保卫处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科技处长任副总指挥,相关学院、单位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实验室所在学院须相应成立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中心主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是维护其实验室安全稳定的“直接责任人”,各学院应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分指挥机构,并强化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提高实验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能力。
工作机构中的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把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与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尽可能地预防和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程度。
四、规章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有关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和培训,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南京工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南工校资【2007】10号)以及《关于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和环境管理及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南工校资[2008]6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队师生员工安全及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五、应急程序
发生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实验室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同时必须立即上报学校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中心)或科技处(科研课题组),联系电话:83587119(保卫处)、83239580(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83587069(科技处)。上报时必须报告事件发生的地点、部位及事件的大概情况。不得瞒报、拖延不报或谎报。
接到上报的校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火速赶往事故现场,各行其责,抢救伤员、疏散人群、保护现场等,并征集相关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和经费,并立即上报环保部门(南京市鼓楼区环境保护局联系电话:83222434)。
学校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学院、实验中心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级应急队伍的作用,依靠师生员工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速的应急管理机制。
六、保障措施:
1、通信保障
应急启动时的通信保障,应急通知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信、移动通讯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救援中的通信保障主要利用移动通讯。保证指令的下达与接收,事故现场应急信息的通报与反馈。
2、运输保障
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交通运输保障。
3、医疗保障
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可就近送至医院救治或及时组织现场救治,应急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转院或继续治疗。
4、设施保障:
消防器材:主要有灭火剂、灭火器、简易灭火工具等。
急救器材:各实验室配备急救箱,备足相关急救器材。
5、生活保障:由校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拟定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
七、相关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校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南京工业大学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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