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中心[2007]13号
一、属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时,按损失值全额赔偿:
1、不听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教师、实验室人员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不及时;
4、擅自借用仪器设备,并无法说明正当丢失原因。
二、属下列情况,可按损失值酌情减免: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少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财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承认错误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易损仪器设备,损失值超出允许范围的部分。
三、属下列情况,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超役使用或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难避免的;
2、经中心批准试用较复杂的仪器设备;
3、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易损仪器设备,损失值在核定的允许范围内;
4、仪器设备被盗经保卫部门认定为非责任事故并无法追回的。
四、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追究相应责任。
五、仪器设备损失值、赔偿处理权限和赔偿方式按照《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例执行。
生物化学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2007年12月
发布者: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