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中心[2007]12号
一、实验室主任是保证本单位仪器设备完好的责任人;责任保管员是保证本中心仪器设备帐物相符的责任人;逐台仪器设备要责任到人,但不得占为已有。
二、主要仪器设备应制订操作规程。对违反操作规程者,工作人员均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仪器设备。若造成事故,按《生物化学工程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三、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完成的教学实验,不得使用精密仪器设备。
四、学生参加实验初次使用仪器设备时,指导实验的人员应事先讲清操作方法和操作规程,并随时给予必要的指导。
五、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如确需拆卸修理或改装后它用,必须提出方案,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对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经学校实验综合科、设备科同意,可拆改利用。
六、实验室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要根据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资的不同要求,分别采取防火、防光、防热、防冻、防潮、防水、防尘、防锈、防震、防盗等措施,并经常检查。
七、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任务之外进行科研服务,应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技术档案和开机使用记录必须完整。
八、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人员,要做到熟悉其性能特点和工作原理,及时维护检修。若无力修理时可向学校设备科申报,以便统一安排维修。
九、仪器设备的计划与购置、验收、帐务管理、变动等均按《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应条例进行。
生物化学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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