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中心[2007]2号
为提高生物化学工程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教学水平,规范实验教学中心的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验动手能力,特制定如下的实验指导教师守则:
1. 实验指导教师分指导教师和辅助教师,指导教师由各系或课程组安排,实验指导由指导教师负责,辅助教师由指导教师选定;
2. 指导教师每人每次现场指导的学生人数定为1/2个班,当一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人数超过1/2个班时,须配备辅助教师;
3. 指导教师原则上必须亲自指导每场实验,辅助教师原则上只能与指导教师同场带实验,不单独指导实验;
4. 任何实验指导教师都必须在开学后、正式实验前作完预备实验,并留存记录;
5. 开学之初、实验之前指导教师须主动与实验员联系并作好实验计划,送交中心,以备案和调整;
6. 实验计划、实验报告、实验考核和实验运行记录等实验教学环节由主带教师负责实施;
7. 实验指导教师的实际工作由中心负责统计,同时受中心的监督。实验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根据实际指导情况确定。
生物化学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2007年12月
发布者:管理员